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2、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3、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4、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根據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2017年1月1日起,一對夫妻可以合法生育兩個孩子。該法第45條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衛計委1月份就社會撫養費征收問題表態時表示,社會撫養費征收處理完畢的不予退回,不能翻燒餅;尚未處理或處理還不到位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辦法,依法妥善處理。
未婚生子能上戶口。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及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五條規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而國務院2002年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彼?,私生子在繳納社會撫養費后,是能上戶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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