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從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險待遇將不再限戶籍,單位不繳生育險須掏生育費。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于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25個百分點和生育保險費率0.5個百分點的決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到位。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待國務院制定出臺相關規定后統一組織實施。2017年2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舉行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試點工作會議,計劃于今年6月底前在12個試點地區啟動兩險合并工作。人社部強調,兩險合并并不是簡單地將生育保險并入醫保,而是要保留各自功能,實現一體化運行管理。
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其宗旨在于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他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本人原工資照發,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形式對企業予以補償。生育津貼以其本人生育或流產前十二個月社會保險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依據生育或流產按規定享受產假的時間確定。即:順產三個月;難產三個半月;多胞胎,每多一個在順產或難產基礎上增加半個月;屬晚育人員在上述基礎上再增加一個月;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的三個月;懷孕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流產的一個半月;懷孕不滿3個月流產的一個月。
生育醫療費:女職工懷孕后,在規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就診(我市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因生育或者流產所需符合規定項目和標準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普通病房住院費和醫藥費等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在我市生育保險實施初期,生育醫療費暫實行定額包干、節余留存、超支不補的辦法與企業結算。企業可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支付生育醫療費。生育醫療費:3000元。
產假期間因生育引起的疾病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參照無錫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規定執行;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包括用藥目錄,診療項目中按規定部分自付的費用,由職工本人負擔。產假之后的醫療費,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支付。
一次性營養補助費: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以上產假的女職工,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費,標準為不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2%,其標準由市、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公布一次。一次性營養補助費: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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