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懷集有居民報警稱生命受到威脅,民警出警后要求嫌疑人董某接受調查,但董某不配合調查,且在自家四樓樓頂向出警人員擲磚頭,開門拿起扁擔追打民警。在口頭警告、明槍示警無效后,該縣城南派出所冼副所長開槍自衛,董某被120送到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
應該說,這是一起典型的“襲警”事件,不典型的是襲警的工具:扁擔。根據中國新聞網的報道,冼副所長開槍是“在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下,被迫依法開槍自衛”,最終致董某死亡。文中并沒有詳細說子彈打在哪里,于是一些網友認為,董某只是拿起扁擔追打民警,雖然有罪,但罪不至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條例》中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總共15種緊急情形中就包括“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從這個層面來說,冼副所長開槍沒有過錯,他是在口頭警告、明槍示警無效后做出的開槍決定。在英美法系的國家和地區中,如英國、美國、新加坡,或在刑法等法律中規定有襲警罪,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專門注明將襲警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在美國有一句話:沒事別惹警察。不是說出事了別去找警察,而是不要去惹毛了警察,因為襲警后果很嚴重。前幾天,美國費城有一個裸體男子襲擊警察并搶奪槍支,隨后被擊斃,一名警察向該名男子開了5槍,其中3槍命中。
既然襲警被擊斃是正常的行為,為什么罵警察的居多呢?說來說去,還是因為這是在中國,中國警察并沒有在老百姓中間樹立正面的良好形象。“人民警察太威武了,可以像城管一樣派去守衛南海。”、“斃的好,看你們刁民還敢冒犯人民警察不?”諸如這類網友發言,其實都是一種不滿情緒的發泄,可是視為大家對中國警察的不滿,而不是對警察擊斃襲警嫌疑犯的不認同。
在中國,人民警察為人民、有事找警察仿佛只是夢想,卻很難落入現實。就小的來說,被小偷偷了東西想通過報警把東西找回來?很難,警察會對你說“我們會努力,但找回來的希望渺茫”。而在大的層面上,警察的負面就更多了,單單錯案、 假案、冤案就辦了不少,影響巨大的“佘祥林案”把一個無罪的人辦成有罪,讓無數的中國人神傷、膽戰心驚。如果湖北的警察可以這么干,湖南、江西、安徽…… 的會不會也這么干?如果佘祥林無罪被抓了,我會不會也被抓呢?
在法制的社會里,法的權威不容置疑,執法人員的地位不容置疑,執行警務的警察地位不容置疑。所以歐美國家對“襲警”案往往從重處理,因為襲警就是不守法、是挑戰社會的正常秩序。但是,如果法本身的權威就被一小撮人褻瀆,法律的地位得不到認可,法律不是保障每個國民的安全、福祉,執法人員的地位又談何保障呢?
由此可知,懷集男子持扁擔襲警被擊斃,罵警察的居多也就不足為奇了。何況,大家對這個案件還會發出這樣的疑慮:這都是你們的一面之詞,沒有人知道持扁擔的男子到底做了什么,盡管新聞曝光他是一名有吸毒前科、犯過故意傷害罪蹲過監牢的人。在一個不被信任、沒有安全感的社會里,懷疑已經成了本能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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