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6月7日起至6月20日征求社會意見,其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實名書面舉報的,經查實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從挽回損失金額中按照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進行獎勵,但最高不高于十萬元。
根據《細則》,若采購人的經辦人和相關負責人或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經辦人和主要負責人,或社會采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和主要負責人,或供應商經辦人和主要負責人,或參與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或第三方評審機構和檢測機構等的經辦人和主要負責人,與采購項目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政府公平公正的,應當回避。
《細則》還規定,供應商違法行為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超過200萬元的,屬于情節嚴重,由主管部門取消其參與本市政府采購的資格。若其違法行為涉及的采購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三十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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