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正在下大雨,上階梯的時候一個響雷打下來,手腳有觸電的感覺,滾落了階梯。”去年7月份,東莞市橫瀝鎮第二小學20名老師組團去張家界旅游,該校老師葉某遭到雷擊,全身多處傷殘。葉某將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賠56萬元,昨日該案一審在東莞第一法院開庭,法院未當庭宣判。
2011年7月27日,橫瀝鎮第二小學20名教師隨東莞市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團去張家界旅游,同行的有全陪導游小李和地陪導游。到達山頂后,天開始下起小雨,小李將游客組織在一起,說中午12點左右吃中飯。葉某說自己因為年紀大,體力跟不上,脫離了團隊,跟著其他團隊的導游尋找餐廳方向。
“景區里面有很多小路,隨處可見‘雷區危險’、‘小路小心’的警示牌,這時山頂也開始打雷閃電了。”葉某跟著其他旅行團走到一個鐵索的“連心橋”,扶著鐵索上了幾步臺階,一個響雷應聲打來,葉某感覺手腳觸電,滾落了階梯。由于頭部先著地,鮮血頓時涌了出來。葉某隨即被游客攙扶起來,并送醫院治療。另外兩名游客也因雷擊摔倒,受了輕傷。
經過大半個月的治療,葉某出院。經鑒定,葉某的頭顱及肢體嚴重受傷,顱腦損傷而落下了精神障礙,胸部多處骨折構成10級傷殘。葉某認為小李在帶團過程中,并沒有起到提醒作用,自己和旅行社簽有合同,旅行社應對游客的人身安全負責,于是將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賠56萬元。
昨日該案一審在東莞第一法院開庭。庭審時,東莞市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代理律師認為葉某遭受的雷劈是一次意外事件,并非被告導游擅離崗位,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并且出游時天氣是陰天,沒有下雨,景區當天亦對游客開放,旅行社沒有取消行程的法定事由。旅行社代理人認為葉某意外遭受雷劈屬于天災,是意外事件,旅行社對此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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