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徐州機電工程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張黎明(化名)沒想到,自己原本一片光明的求學路,竟會因為一個吻而告吹。2011年11月,未滿17歲的小張與女友在教室內接吻,被老師發現后,校方第二天對其作出予以開除的決定。
此事3月16日經媒體報道后,微博上發起一個“你如何看待17歲少年教室內接吻被開除”的投票。兩萬余名網友參與的投票結果顯示,超過60%的人認為“處分太重,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
被“開除”的學生將失去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明,這不僅會在其檔案上留下極不光彩的一筆,也會給其未來找工作或進一步深造帶來極大的麻煩。如果丟了的學籍要不回來,小張可能將成為上不了學、沒有文憑、找不到工作的未成年“游民”。
“開除令”下,家長、學生維權無力
看到小張的遭遇,上海學生家長羅偉(化名)頗有感觸。他正在念初三、學習成績頗為優異的兒子去年因“接吻”差點丟了學籍。
“全校開大會,校長在臺上發言,他和一個女孩子坐在臺下接吻。”羅偉的兒子所犯的“錯誤”看上去要比小張嚴重得多大庭廣眾之下,還當著校長的面接吻。當時學校給出的處分意見也是“開除”,“學校說影響太壞了,要從重處理”。
遇到這樣的情況,即使是工作體面、收入頗豐的羅偉也只有“忍氣吞聲”的份兒。與校方多次商量無果后,羅先生不得不找“熟人”出面協調,校方答應不開除小羅,但要“留校察看”一年。
羅偉認為,在學校的“開除令”面前,家長和學生唯一的出路就是“找人”,而不是找律師打官司維權。他不了解未成年人保護法里具體有哪些規定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也不清楚學校校規是否有權力“開除”學生,但他堅信,找律師、找媒體肯定解決不了問題,“學校說不要你就不要你,總能找到理由,家長、學生怎么可能斗得過學校?”
長期從事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陳賽金的親身經歷證實了這一觀點。他告訴記者,自己從業多年來遇到的青少年維權案件中,幾乎沒有一例是學生起訴學校的,“別說普通家長沒這個意識,就連很多專門從事青少年權益保護工作的律師都不一定能講清楚”。
陳賽金對“接吻”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也感到費解:“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能否被學校開除?學校校規是怎么制訂的?是否違反校規誰說了算?”
對此,徐州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學校校紀校規均由學校自行制定,不需要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且學校處分學生的依據即為“校規”和“學生守則”,“學生如果不服氣,可以來教育局申訴。我們會去學校調查,如果確實違反校規,就只能按照校規進行處分。”
學校開除學生“無需報備”?
采訪中,記者發現,徐州市教育局這位負責人并不知曉“張黎明因接吻被開除”,“省教育廳倒是制訂過一個《學籍管理規定》,但規定沒有明確說是否可以開除學生。學校開除學生也不需要來教育局報備。”
《江蘇省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55條規定,出現“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等6種情況之一的學生,學校可酌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57條規定,對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并報學校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而在此前的媒體報道中,徐州機電工程高等職業學校開除小張的依據是學校校規第8章45條,對“品行惡劣、道德敗壞且屢教不改者”,可以予以勒令退學。
但在《規定》中,并未出現有關“勒令退學”的條款,與“退學”有關的條款中只有“令其退學”和“準其退學”兩種,且“退學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退學”條件中也沒有“品行惡劣、道德敗壞且屢教不改者”一項。
而在“開除學籍”的相關規定中,“品行惡劣、道德敗壞且屢教不改者”與“打架斗毆、行兇、賭博情節嚴重者”并存于第四種情況中。也就是說,符合上述兩項條件,學校才能做出“開除學籍”的決定。
還沒有人評論哦,趕緊搶一個沙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