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鴻道行賄案
“王老吉”大戰,起因于早已塵封多年的一宗“損了國企、肥了個人”的黑幕交易:加多寶與廣藥集團簽訂“紅罐王老吉”商標使用權延期合同時,鴻道集團董事長陳鴻道向時任廣藥集團總經理李益民行賄共計300萬元港幣;2005年,法院以受賄罪終審判處李益民有期徒刑15年;而行賄者陳鴻道卻在取保候審期間棄保潛逃,且至今未歸案。
案件經過
1997年,廣藥集團旗下的廣州羊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飲料分公司與香港鴻道集團簽訂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2000年,作為王老吉商標的持有者,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簽署了正式合同,約定香港鴻道集團對“王老吉”商標的租賃期限至2010年。
此后的2002年至2003年間,鴻道集團又與廣藥集團簽署了兩份補充協議,將商標租賃時限分別延長至2013年和2020年。在此期間,廣藥集團原總經理李益民曾收受鴻道集團董事長陳鴻道共300萬港幣賄賂。
廣藥集團認為,正是因為李益民受賄,王老吉商標才會被“嚴重賤租”。從2000年到2010年,紅罐王老吉已從2億元銷售額增加到了160億元,而同期加多寶給廣藥的年商標使用費僅從450萬元增加到506萬元,即便到2020年也只有537萬元。
廣藥方面給出的信息,李益民從陳鴻道方面獲得的300萬元港幣,是陳鴻道在2001年8月、2002年8月和2003年6月分三次送給李益民的。對送重金給李益民的原因,陳鴻道在其證詞中說,早在上世紀90年代,加多寶公司就租用“王老吉”商標,到2003年的時候商標使用權就到期了,陳鴻道要求廣藥集團把商標使用權加簽10年,這個時候李益民以女兒出事為由向他索要300萬港幣,陳當時雖然覺得有些為難,但是因和李益民所在廣藥集團有業務往來,擔心不給錢會影響公司業務,只好分三次給他。對陳的證詞,李益民氣沖沖地表示,他從來沒有主動向陳要一分錢;李益民的律師也認為,陳出具這份證詞是為了推卸責任。
“2004年6月,檢察院對陳鴻道涉嫌行賄進行調查,陳鴻道供認其行賄是為了延長‘王老吉’的使用權。2005年10月2日,廣東公安邊防部門將犯罪嫌疑人陳鴻道抓捕歸案,當月19日,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陳鴻道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但陳鴻道棄保潛逃,至今未能將其抓捕歸案。”廣藥集團高層如是稱。
2005年7月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益民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李益民收受賄款人民幣20.9萬、港幣329萬、美元2.5萬,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益民對此表示不服,遂提出上訴。同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對李益民做出15年有期徒刑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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