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沒有試過在超市里,無意中買到臨過期食品,等到回家準備享用的時候才發現?雖然食品買的時候還在保質期內,但回家一放就成了過期食品,想到因為過期,食品發霉、吃了拉肚子等均有冤無處訴,消費者難免會心里有氣。
今年4月1日廣州市工商局正式施行有“史上最嚴”之稱的《廣州市食品超市經營管理規范》(下面簡稱“規范”),因應這種情況,明確規定了臨過期食品需要明示等涉及食品安全經營事項。一轉眼規范實施兩個多月了,這些規定有沒有落到實處?你在逛超市的時候,臨過期食品有沒有向你“明示”自己的身份?igo記者隨機走訪了城中知名的連鎖超市,發現它們都規規矩矩地設立了專門的“臨保質期食品專區”,不過真要避免不知不覺買到臨過期食品,消費者還是要留個心眼。
法規解讀
遭遇臨過期食品, 要怎么辦?
買到過期食品,理所當然可以投訴,但臨過期食品要怎樣定義?在相關法規規范下,我們遇到臨過期食品,可以怎么辦呢?
其實,早在2007年,國家工商總局就給臨過期食品給出了具體的定義:“所售食品分別按照1年以上、半年以上不足1年、90天以上不足半年、30天以上不足90天、16天以上不足30天、3天以上少于15天等不同保質期,對應按照或者不低于期滿之日前45天、20天、15天、10天、5天、2天期限,執行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要求。”
而今年實施的《廣州市食品超市經營管理規范》中第16條明確規定,食品超市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鼓勵食品超市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消費提示制度,將臨近保質期食品在銷售場所集中陳列出售,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
值得一提的是,規范所稱食品超市,是指開架售貨,集中收款,滿足消費者日常生活需要,銷售食品、食用農產品經營面積總和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下同)的商品零售企業。也就是說,除了超市,便利店、面包蛋糕連鎖店也受監管范圍,不過附帶銷售食品的星巴克等連鎖店則不屬于這個監管范疇,它們是屬于餐飲連鎖店。
igo記者致電消費者維權電話12315咨詢過,超市、便利店、面包蛋糕連鎖店的臨到期商品都需要向消費者明示或者明告知,讓消費者有足夠的知情權和自由選擇。如果消費者買到了沒有明示的臨過期商品時,可以持消費小票和商品去超市服務臺的工商維權站點“紅盾服務站”投訴——這個維權站點在大超市和大商場里都有設置,消費者可以換取新生產商品或者取得全額退款;消費者因食用過期食品造成損失的,可向商家要求相應的賠償。如果消費者發現商品已經過期,可以撥打12315舉報,工商所會安排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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