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的政策在我國執行了幾十年,但很多家庭都希望能多要一個孩子,因此會準備生二胎,同時也為生二胎付出了不小的代價,其中,罰款就是最直接的懲罰方式。
4月25日,《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對于從前不規范、不全面的地方規定和修改,使其更適合新形勢的要求。尤其對于超生問題,管理條例的修改加大了懲罰性。
明確了超生的情形
超生的定義究竟如何,長期以來一直未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目前,條例草案首次明確了超生的情形,有以下五種:
1、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
2、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經責令限期一百二十天內補辦收養手續而逾期未補辦手續的;
3、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的;
4、子女均為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未經依法批準再生育子女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計算罰款高至21萬
深圳市戶籍人口社會撫養費以超生行為發生時,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作為征收計征基數。統一之后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因情形不同而有所區別。其中,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位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且未按規定補辦手續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的一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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