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在我國實行了很多年,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人口的增長速度,但在大多數的人思想中,計劃生育是針對已經育有孩子的家庭,但5月31日,武漢市法制辦公布的《武漢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中規定未婚媽媽及小三生育都將采取罰款措施。
5月31日,武漢市法制辦通過網站公布《武漢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征求市民對法規的修改意見。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對方有效證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應繳納社會撫養費。”
這個規定被理解為,今后,“未婚媽媽”和“小三”生育后,都將面臨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問題。這一消息迅速被各大網站轉載,并引起市民和網友爭議。昨日,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專家。
未婚生育情況復雜 不能“一刀切”
“對超生有懲戒效果,但表述不準,打擊面過寬。”這是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汪習根對這條規定的看法。
華中師范大學社會學院副教授梅志罡也認為,“未婚媽媽”分3種情況,其處罰不可一概而論。第一,對于被動未婚生育的女子或遭到男方遺棄的,本就屬于弱勢群體,且多數不是超生,社會應寬容對待,并幫助撫養,怎能罰款了事?
第二,對于不愿結婚卻希望生育孩子的婦女來說,應保護其生育權利,在不超生的前提下,也可免于處罰。
只有第三種情況,就是男女雙方為逃避撫養責任的,才應實施處罰。
該市布衣參事胡全志也呼吁,制定條款應嚴謹,字斟句酌,保證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如按目前條例施行,極有可能導致社會上墮胎與棄嬰的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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