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戶籍的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1或4或5、8、9、11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
2、外埠戶籍的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2或6或7、8、9、11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還應攜帶辦理材料3;
3、參保職工因引流產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8、10、11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引流產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戶籍參保職工,還應攜帶辦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臺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8、9、11到參保屬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
5、用人單位要求對已經領取生育津貼的參保職工進行信息或待遇變更的,應攜帶辦理材料12,并按社保經(代)辦機構的要求提供辦理材料14;
6、社保經(代)辦機構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完成生育津貼核準手續。并錄入生育津貼登記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核準表》(一式兩份)。一份送還用人單位,一份與其他材料的復印件存檔備查;
7、申報材料不齊全或存在不予登記的情況時,經辦人員應出具《生育保險待遇材料告知書》,與其它申報材料一同返還用人單位,并告知其需要補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記的理由。
選擇單位發放的,于申領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貼款項后應及時支付至申領職工本人;
選擇銀行代發的,款項于次月中旬發放到申領人個人賬戶。
表格領取:登錄社保網上平臺,通過“下載專區”-“表格下載”-“社會保險支付”-“生育保險各類表樣”項下,下載、填寫并打印《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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