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樣。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相當于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工資,是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一直以來,生育津貼是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計發。2012年起,生育津貼調整為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為基數,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一般來說,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假如一名女職工所在單位上一年月繳費平均工資是3000元,她生育前后共120天產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貼的標準就是3000元除以30,再乘以120,則她在產假期間共可得工資12000元。
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1、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納生育保險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后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2、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后,在三級醫院自然分娩的醫療費定額標準支付3000元。
3、女職工參加了生育保險,在二級醫院生育,剖宮產并伴有其它手術的醫療費用,可報銷4200元錢。
4、用人單位在收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發給職工本人。
5、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后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準為申報領取津貼之月,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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