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交通違法記分將調整
新辦法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設立一次記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檔記分。在保持對酒后駕駛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刪除了駕車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等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對于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
★學法積分“回血”≤6分
新規還規定了分值“回血”方法。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且經考試合格的,或者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符合條件的可以消分“回血”,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回血”6分。
★開車加塞=3分
新規規定,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由原本的記2分改為記3分。
★開車打手機=3分
新規規定,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由原本的記2分改為記3分。
★高速停車=9分
原來記12分的“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和記6分的“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違法,在新規中被統一為記9分的“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違法。
★越線停車=0分
新規明確,闖紅燈適用記6分的“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
越線停車原來適用記2分的“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違法,在新規中該違法不再記分。
★肇事逃逸≥6分
原來記12分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在新規中分為記12分的“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和記6分的“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兩種情況來區別對待。輕微肇事構成逃逸,駕駛證不需要被扣留,此舉可以更好地發揮交通違法記分的教育引導和警示教育作用。
★替人消分=12分
新規加大打擊“分蟲”力度,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一次記12分。
★超速20%以內=0分
對于普通車輛,原來如果超速10%以內造成后果,或者超速10%—20%的,記3分。新規對此有了明確變化,“小客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普通道路超速20%以內的”條款被直接移除,現在無論是否造成后果,超速未達20%的均不記分。
新規對于普通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超速情形,和原來保持了一致,即在這些道路上,超速20%記6分,超速50%記12分;對于在普通道路上的超速情形,則記分相應減少,超速20%記3分,超速50%記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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