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因為疫情的原因,全國各地都延遲了復工,員工們最關心的就是薪資問題啦,上海市人社局也出臺了相關政策:
上海市人社局《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明確: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要求職工推遲復工——
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據此,用人單位要求員工2月底上班——
如果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如果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但目前,相關文件未明確支付工資的具體范圍。
若員工在停工期間未實際付出勞動,也不屬于在家工作,是否應支付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還有待相關部門作進一步明確,或者由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2款規定,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15條規定,在采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后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 綜上,員工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
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期間應當支付的工資報酬。
經隔離觀察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的,則按照醫療期處理,發放病假工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明確: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
職工醫療期期滿
醫學觀察期期滿
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據此,外地回滬人員居家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順延至隔離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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