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一火鍋店因超范圍銷售拍黃瓜等涼菜,被開出行政處罰1萬告知書,并沒收139元違法所得。近日,一份由黃埔區食品藥品監管局開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朋友圈流傳后引發熱議。昨日,黃埔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對這一起行政處罰的情況進行了說明,并表示罰款1萬元是在條例規定的范圍內。
這一新聞一經報道,當即引發輿論熱議,眾多媒體爭相轉載,網友們更是為此展開論戰,有人力挺,認為火鍋店超范圍經營屬于違法,理應受到處罰。而質疑者則認為,該店附帶經營涼菜才20天,總收入也不過區區139元。現在不但超范圍經營收入被沒收,而且還要被罰款1萬元,屬于矯枉過正。
我們知道,所有經營網點都應辦理合法手續方能開業,而營業執照對經營范圍有明確規定。經查,該火鍋店持有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熱食類食品制售。
而該店卻額外經營涼菜,可定為屬于超范圍經營的違法行為。既然是違法,就應受處罰,這一點毋容置疑。因而食品藥品監管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于法有據,理所應當。
再就是,食品安全大于天,必須嚴格操作,防止病從口入,危害消費者身心健康。該店也沒有涼菜專門制作間而從事涼菜制作肯定會存在食品污染等安全隱患。從這一點來說,也應該嚴格禁止,以確保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有鑒于此,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是職責所在,無可非議。
根據相關規定,沒有取得許可就進行經營,或者超過許可范圍經營屬違法行為。根據《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傲P款10000元是在條例規定的范圍內?!秉S埔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表示。由此可見,監管部門作出這一處罰決定于法有據,并且在《條例》明文規定的罰款范圍之內,顯然屬于常規執法行為,理應得到肯定和支持。因此,我們不能拿收入和罰款數額作比較,這是兩碼事。
唯有嚴管重罰,才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否則,輕描淡顯的處罰,不但不能發揮作用,更為關鍵的是對人民不負責任。我想那些質疑監管部門的網友還是應該理性對待這一事件,應該了解相關法規后再做發言,不要抓住一點不顧其他地實行輿論圍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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