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日前印發《關于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明確對藥店申請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企業自愿原則,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條件要求和程序,實施許可。
通知明確,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對藥店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實施專項審核許可,并納入日常監管;要監督已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流通許可的藥店實行專柜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應當在銷售場所劃定專門的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并在銷售柜臺、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柜提示牌,提示牌應采取“綠底+白字(黑體)”式樣。藥店應當設立專門區域單獨存放庫存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符合標簽標注的儲存條件,并與庫存的藥品隔離,禁止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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