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看看我們到底失去了多少福利:
擬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案草案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符合政策生育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與此同時,修正案草案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可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計生法擬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草案提出,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明確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
有關人士舉例介紹,按照之前的生育政策,再婚家庭、生育的第一個有殘疾等情形下,可以生育二孩。“全面二孩”落地后,如果出現兩個孩子都有殘疾等特殊情形,各地將研究具體辦法,安排生育三孩。
草案同時明確,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全面二孩’實施后,難免有省份之間的政策差異,如果夫妻雙方不在一個省,將采取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即哪個省的政策對你有利,參照相應省份的規定執行。”有關人士表示道。
草案通過前晚婚晚育享受到的假期福利。注:西藏自治區信息缺失。
計生法草案中
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規定享受獎勵的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對晚婚晚育夫妻的獎勵和福利,源自于1970年代起實施的計劃生育政策。在200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規定:“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據現有《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夫婦,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夫婦,可享受晚婚假10天。
不少上班族表示,一旦草案刪除了晚婚晚育的獎勵規定,極少企業會這么“仁慈”,仍會給員工保留這些假期。草案雖然刪除了‘晚婚晚育’的字眼,但希望婚假的10天假期還是可以保留的。
晚婚晚育假將取消·取消晚育獨生子女獎勵,孕媽或少50天假
“全面兩孩”政策將推行的消息出來后,一直有說法是會停辦
獨生子女證。家住水蔭路的伍小姐屬于晚婚晚育,目前懷的是第一胎,她的
預產期是在2015年12月31日。“原來一直以為要到明年全國兩會才會通過,我估計那時我已經可以辦好獨生子女證,能休35天的
產后獨生子女假了。沒想到這么快實施,現在我的
產假都不知道還剩多少了。”伍小姐預估,她將痛失15天晚育假和35天獨生子女假。
延長生育假部分人心里沒底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根據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新形勢,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對此,記者了解到,部分非公務員單位的員工對此并不抱希望。“如休產假后零績效的女性延長假期并不是一件好事;而像一些公職人員、大型國企員工休假不影響收入的,延長生育假則是好事。”已
懷孕3個月、在民營企業工作的張女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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