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吉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女職工正常生育的,可休產假98天(含產前15天待產假),難產的可增加產假15天,多胎生育多生一個可增加15天產假,目前長春也按此規定執行。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另外規定,女職工在政策允許范圍內生育的,可增加產假60天,也就是說,以長春南關區為例,目前產假可休到158天產假(98天國家規定產假+60天增加產假計算得出),若是剖腹產,產假可休到158+15=173天。
Tips:
在吉林,雖然剖腹產可休假173天,但若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同意,還可以申請延長產假時間,以長春南關區為例,最長可延至一年,即子女一周歲止。
根據長春相關法律規定,產假期間視為正常出勤,由用人單位照發產假工資,而且休假不影響原有福利、補貼待遇、全勤評獎等。
以南關區為例,最長一年的產假期間,工資發放有兩大標準:
1、參加生育保險的,按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由生育保險部門生育津貼支付,支付標準為醫保工資繳存基數; 2、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職工產假工資標準支付,由用人單位進行支付。 Tips:
除了南關區,長春寬城區、雙陽區、朝陽區、九臺區、二道區、綠園區、農安縣等產假工資也是按此標準進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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