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是一樣的。
產假工資,嚴格地說是計劃時代的稱謂,那時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產假,待遇也由所在單位支付,統稱為產假工資。
生育津貼,是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后,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重要內容;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能同時享受。
原因:
生育津貼不等同于產假工資,但具有產假工資的性質,包含產假基本工資。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所以生育職員不能同時領取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
按分娩當月單位平均繳納工資基數/30天*產假假期天數+營養費+一、二級醫院分娩補貼產假假期:女職工正常產假為90天,晚育晚婚增加15天,剖腹產的增加30天,辦理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加35天。
例:
生育津貼享受的費用標準如下:
順產:正常90天*(2268/30天)+營養費3780*25%+晚婚晚育15天*(2268/30)+獨生子女證35天*(2268/30)=11529元
剖腹產:正常90天*(2268/30天)+營養費3780*50%+晚婚晚育15天*(2268/30)+獨生子女證35天*(2268/30)+剖腹產30*(2268/30)=147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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