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沒有明文規定的保胎假期,具體需要休假多少天是需要和單位商量的。
有些職場女性在懷孕之后,因為各種原因可能會需要保胎,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指出: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所以這個具體休假多少天,是需要和單位商量的。
算病假。
國家沒有保胎假,而且保胎假期請假的前提是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孕婦具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會影響到生育的,孕婦本人提出休假申請,對于這種保胎假期,單位必須批準,保胎假期期間工資待遇等問題按病假情況處理。
另一種情況是職工因為擔心胎兒的發育情況,懷孕后要求在家休息保胎的,針對這種情況的保胎假,單位擁有自主處理的權利,可批可不批。
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指出:
1、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2、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6個月后領取疾病救濟費的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時可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產假工資,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產假期滿后仍需病休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
3、保胎休息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時間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并計算。
4、不按計劃生育懷孕的女職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時的待遇,仍按省、市現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適用于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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