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是指社會主體在社會關系、社會生活中處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發展機會,享有同等的權利。包括:(1)人格平等。人們之間盡管存在性別、民族、職業、經濟狀況、生活等方面的差別,但應當具有相同的價值和尊嚴,處于相同的社會地位。(2) 機會平等。每個人都有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潛在能力,必須清除各種人為的障礙,制止任何人對各種機會的壟斷和特權,使人的潛能和實現具有同等的機會和環境。機會平等表現在經濟領域要求等價交換和自由競爭,表現在政治領域則要求人人平等地參與政治活動,社會的職位向所有的人開放等。(3)權利平等。人們在法律面前同等地享受權利(當然也包含平等地承擔義務),任何人不得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社會的平等,應當是人格平等、機會平等和權利平等的統一。平等既是衡量社會進步的尺度,又是一個社會在形式上所要追求的價值、原則和道德理想。平等不是要實現絕對的平均,階級社會的平等,不是直接的自然平等和利益平等,主要是指主體的社會地位平等。
思想方面
平等是人和人之間的一種關系、人對人的一種態度,它是人類的終極理想之一,由于人之差異絕對的公平不存在,只有相對的平等,(佛言眾生平等或公平:即諸法實相因果法性平等或公平),現代社會的進步就是人和人之間從不平等走向平等過程是平等逐漸實現的過程,遇到不道德之處一定要堅決消滅。
人和人之間的平等,不是指人之差異所致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不區別對待的平等享有的社會權利與義務。
世界范圍內各國奴隸制度的消亡就證明了這一點,沒有人是天生的奴隸,生來就低他人一等,沒有人任由他人指使卻生來沒有自己的思想,這一思想已被普遍承認。
在現實社會,有些人以自己的人生觀和思維追求凡事絕對的“平等”,顯然是自私和不合實際的。人在大自然刮風下雨面前都是平等的,可人在社會或階級中肯定不會完全平等,這是人類要改觀的,可需要時間,有些喜歡攀比別人過分追求事事平等,從不考慮自己所追求的“平等”合不合理,往往容易陷入極端思維中,故會出現新聞播出過的仇視社會行為,造成對社會的危害,這也是社會動蕩的根源之一。因此,政府一直在改進工作作風,力求社會公平、人人平等,以減少極端仇視社會的事件發生,創建平等和諧的社會。努力實現人人生而平等這一世界通用格言,實現人類的終極目標。
發生根源
傳統上討論不平等之根源,傾向于在自然狀態(Nature)與社會之間作粗糙的區分。近代對文化演進的認識使這種區分變得繁復,而傾向于代之以一個較精細的模型(Matrix),此一模型乃從遺傳(Genetic)和環境的影響力之間互動結果中形成的。盡管杰弗遜的宣言如此說,然無論是簡單或繁復的論辦都無法否認天賦不平等的存在。人并非無性生殖的產物,且孟德爾(G.Mendel)的遺傳學確證有變異之可能。然而,在科學尚無發現的重要領域,仍不斷有爭論。例如,還沒有適足的科學證據可以解決以下兩者間的爭議:其一是相信族群、種族或階級團體之間教育成就或智力測驗表現的差異,乃基于遺傳之因素;另一些學者則認為這些差異乃社會所導致。經由對遺傳與環境間互動理論—這些理論在經驗上可獲得檢證—之進一步提升,這種種爭論的解決在原則上是可能的。
同時在另一方面,關于天賦(Natural)差異所顯示之意味的辯論,自古至今仍爭議不休。柏拉圖堅稱:天賦的不平等導致政治的不平等。霍布斯(Hobbes)在《巨靈》(Leviathan,1934[1651])中則表示了正好相反的觀點:
自然創造人之體能與智能是如此地平等,雖然偶爾可見某人在身體或心智方面比他人強壯、敏捷;然而整體而論,人際間的差異并不顯著,從而使一較強者因此得以主張其專享某一利益,而排除他者(如強者所為地)要求該利益之權。
平等人權
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平等是人權的本質屬性。由于在同屬人類這一點上人與人之間無別,換言之,在信息量上完全一致,故人人享有的權利也是平等的、一樣的。“人權是平等的權利,否則它們就不存在”.人權意味著嚴格的平等權利。人權運動的歷史,不僅是人權內容的擴張史,而且也是追求權利平等的歷史.
人權平等意味著政治自由權利與經濟社會權利的絕對平等,但并不意味著社會財富再分配以及社會成員經濟地位的絕對平等。換言之,人權平等并不排斥社會公正。公正(正義)是人類社會永恒的核心理念與行為準則。古往今來,公正理念在人們的詮釋與解讀中呈現出各種各樣的形態與面貌——從報復公正到平等分配,從遵循法律到恪守契約。而社會公正則是人們在社會財富再分配中堅守的一項基本原則,其核心的價值訴求是每一個人都應得到他(她)所應得的那個份額。
國家應保障人人享有的平等人權,同時也應保障每個人基于其社會貢獻所要求得到的權利、利益與尊重。正如德沃金所言:“所有的人都應作為平等者來對待,而不是講所有的人都應同等地對待。”
人權平等
生命健康權
生命對人只有一次,人人都有生存健康不受剝奪和侵犯的權利,《刑法》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格權
中國是禮儀之邦,國人是最要面子的,孟子曾提出“民貴君輕”及“水能載舟,亦能覆舟”,說明社會在進化狀態中人民的偉大作用不可忽視。我國法律也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如《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勞動權
美國法律規定:平等就具體表現為機會均等、始點均等、集團均等、結果均等。因而美國總統的女兒照樣失業,總統的兒子照樣去排隊申請失業救濟金。目前我國公民的就業機會還存在一些不平等,擁有權勢人的子女總可以通過一個合法的方式安排就業,而失業人群中一般都是普通老百姓。
法律平等
法律平等原則,主要指適用法律平等。它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比較理想的生存狀態,也是區別人治與法治社會的標志之一,更是當今社會人們經常議論的焦點問題。我國法律規定了平等保護人權,是人權平等保證書。平等保護人權業已成為當代世界政治發展的主題,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目標。
早在17世紀,資本主義許多國家法律就規定了民主的政治制度,普遍確認了“主權在民”的法律原則,承認國家主權屬于全國人民。美國《獨立宣言》宣稱:人們成立政府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如果政府變成損害這些目的的,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政府,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而其確立的法治和“三權制衡” 原則,則是對封建集權專橫政治的否定。法國的《人權宣言》宣布: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法律。法治社會貫穿最基本的原則就是人人平等。適用法律平等,是人們生存權中合情合理的基本請求。《世界人權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我國《民法》在平等保護人權方面已經具有明確規定,但在內容和司法實際操作中,還有待于進一步具體完善和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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