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報案!立即報案!立即報案!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其中規定,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近日,南京嚴女士發現一名走失的3歲男孩,不過將孩子交給民警后,民警卻沒查到相關報警記錄。等找到孩子的父母,那位母親說她以為要丟失24小時才能報警。“等24小時再立案”是誤區!孩子失蹤后的24小時是黃金尋找期,兒童走失,立即報警!
還沒有人評論哦,趕緊搶一個沙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