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
陪產假是晚育護理假,按照上海市的有關規定陪產假實際上叫做晚育護理假。法律依據是《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沒有這個假期。
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16年2月23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
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
有工資,薪酬不變。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1、單位給繳納生育保險的,并符合按相關當地政策可以申領生育津貼的,員工資料準備齊全,單位負責申報,一般是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由生育保險進行支付。單位給繳納生育保險的,若員工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企業可以不支付工資,若員工工資高于社會保險的,企業要進行補差額。
2、單位為繳納生育保險或者不符合申領生育津貼條件的,一般企業按合同工資的標準進行支付工資,或者每個月正常工資標準進行支付。但,一般以合同工資為準是沒有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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